(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已与被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和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群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