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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益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迅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鸣。委托代理人:吴珍。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白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10时10分在本院西15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是: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仙源路1389号,本院按该地址向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14年7月5日,上述法律文书由上诉人的员工邵晓蕾签收。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648元,减半收取计3324元,由上诉人浙XX人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