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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研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郑洪申请执行雷历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洪,雷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研执字第240号申请人:郑洪,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三星镇。委托代理人:吴开雄,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乐山市法学会会员。被执行人:雷历,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洪依据(2014)井研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历已将执行标的5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洪本次申请执行金额5000.00元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永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