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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阳法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傅钦芳与文永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钦芳,文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阳法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傅钦芳,男,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委托代理人陈金星,男,广东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永雄,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阳法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文永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文永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65580元及利息、诉讼费887元、执行费897元,但被执行人文永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文永雄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阳城新村二巷4号(第5层西侧)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100004864号]和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阳城新村二巷4号(第5层东侧)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1000048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文永雄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阳城新村二巷4号(第5层西侧)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100004864号]和位于阳山县阳城镇阳城新村二巷4号(第5层东侧)房屋[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100004865号]。二、被执行人文永雄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文永雄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文永雄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傅钦芳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文永雄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志卫审 判 员  陈永清代理审判员  张展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卫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