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执字第8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蓬莱市第一百货有限公司与蓬莱市鲁粮宾馆有限公司、张利、烟台利源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利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7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第一百货有限公司,蓬莱市鲁粮宾馆有限公司,张利,烟台利源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利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849-2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第一百货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8号。被执行人蓬莱市鲁粮宾馆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钟楼东路7号。被执行人张利,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市府路1号19号楼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烟台利源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大辛店镇。被执行人蓬莱市利源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大辛店镇。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000元及利息,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利源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通过竞买取得了登记在蓬莱市粮食局名下的位于蓬莱市大辛店镇大辛店二村的蓬辛全字第07-02002号房屋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利源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蓬莱市粮食局名下的位于蓬莱市大辛店镇大辛店二村的蓬辛全07-02002号的房产。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烟台利源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变卖、过户、毁损该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萍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代理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