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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刘竟培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竟培,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92号原告:刘竟培,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1841815-0。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RNARONG。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3号C-101、C201房,组织机构代码56794361-6。负责人:谢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竟培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竟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竟培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朗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