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3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64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寅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