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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周世金与周世满、蔡永超、周世秋、周世溪、韦凤姣健康权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金,周世满,蔡永超,周世秋,周世溪,韦凤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350-3号申请执行人周世金,男,汉族,灵山县农民。被执行人周世满,男,汉族,灵山县农民。被执行人蔡永超,男,汉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世秋,女,汉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世溪,女,汉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韦凤姣,女,,壮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农民,现下落不明。周世金与周世满、蔡永超、周世秋、周世溪、韦凤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世金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灵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1824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世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营业部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世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000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东审判员 梁 权审判员 陈光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