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奚秋香与被告马连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秋香,马连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卢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奚秋香,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马连政,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委托代理人马淑莲,女,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奚秋香与被告马连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连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奚秋香撤回对被告马连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艳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石富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