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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连君与唐立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君,唐立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献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君,男,汉族,1964年6月生,住献县郭庄镇杨庄子村59号。被执行人唐立通,男,汉族,1958年4月生,住献县郭庄镇王尧京村。申请执行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献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献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连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执行人唐立通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广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