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被告某某投资公司、刘某某、卜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湖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卜某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96-1号原告程某。被告湖北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某某。被告卜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某某投资公司、刘某某、卜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投资公司、刘某某、卜某某、赵某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南漳县某某路26号8255.1㎡商业用地作为担保,并同意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某投资公司、刘某某、卜某某、赵某某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案外人湖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漳县某某路26号8255.1㎡商业用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爱军审 判 员 臧玉红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