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恢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艳芳、马有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艳芳,马有兴,陈向英,卢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恢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韦凯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钻进,系申请××人职工。被执行人陈艳芳。被执行人马有兴。被执行人陈向英。被执行人卢华军。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艳芳、马有兴、陈向英、卢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东南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艳芳、马有兴、陈向英、卢华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东民执字第2182号终结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于2014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卢华军于2014年7月3日支付10000元,从2014年8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剩余本息为止。二、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次已执行到位10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解终结本院(2014)东执恢字第101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