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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55号原告高某,居然之家导购员。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7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