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申仲钢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仲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2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春焕。委托代理人于海燕。被申请执行人申仲钢,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辛庄65号。2013年5月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因土地变更调查第70号图斑,发现申仲钢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将有条件建设区用于圈院建房,遂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申仲钢于2012年6月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辛庄南路东侧,非法占用2.8亩有条件建设区用于圈院建房,已建成94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9月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3)第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仲钢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辛庄南路东侧的集体土地2.8亩,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45平方米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87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申仲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但未履行其他义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3)第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未履行完规定义务。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一三年九月九日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3)第3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阎雪莲审 判 员 许 欣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尚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