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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知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新葡京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新葡京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2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新葡京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177号。法定代表人:鲍连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杭州新葡京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7月22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黄兴华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