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3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耿新建诉刘启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366-1号原告耿新建。被告刘启龙。被告陈小龙。被告吴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新建与被告刘启龙、陈小龙、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新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新建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耿新建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吴磊所有的鲁Q388**广州本田轿车一辆车籍档案手续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耿新建负担。审判员 孟庆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