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德利申请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利,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利,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化工路**号。被执行人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法定代表人赵辉,职务厂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绥中法民立调字第6号民事调解受理王德利申请执行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447,971.22元。因被执行人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未能自动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债务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省融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名下的办公楼、车间、库房、电工室及包装车间、锅炉房及门卫室等建筑物和两套ppr管挤出机、一套3s静音管挤出机、两台塑钢挤塑机、一套稀土生产线、一套供热设施、3个立式储罐等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21,221,302.20元(详见评估报告)。此后,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裕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评估资产公开拍卖,虽经三次公告拍卖,但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王德利请求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5,844,273.41元接收上述资产抵偿被执行人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肇东市石油化工总厂名下办公室(一层67.84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8,613.76元)、办公楼(二层682.56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873,676.80元)、车间(三层687.5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57,800.00元)、车间后门卫室(一层32.5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640.00元)、车间及库房(二层1670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843,680.00元)、电工室及包装车间(一层411.75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24,267.20元)、化验室(一层143.17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15,452.29元)、机修车间(一层316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02,348.80元)、后侧大墙角小房(一层12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840.00元)、锅炉房后侧仓房(一层43.24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604.16元)、锅炉房及门卫室(一层247平方米,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18,150.40元)、塑钢挤塑机(2台,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683,120.00元)、立式储罐(容积约200立方米6个,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88,000.00元)、立式储罐(容积约120立方米5个,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8,000.00元)、立式储罐(容积约500立方米2个,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80,000.00元)、两套ppr管挤出机和一套3s静音管挤出机(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290,080.00元)、稀土生产线一套(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40,000.00元)、供热设施一套(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64,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德利。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起转移到申请执行人王德利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德利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英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