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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行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被执行人董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满行执字第111号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惠坤,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董某某、李某某,满城县。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211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董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6430元,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211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2119)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费用596元,由被执行人董某某、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东代理审判员  耿 勇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