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379号邝某贤等二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贤,卢某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贤,男,34岁。因本案于2014年3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环,男,34岁。因本案于2014年3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17日20时许,被告人邝某贤经电话与购毒人员梁某昌联系后,邀约被告人卢某环开车搭载其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进行毒品交易,并以帮被告人卢某环的车加油作为回报。后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酒店*房间,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将31包K粉贩卖给购毒人员梁某昌。交易完成后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K粉31包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共重45.93克。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邝某贤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某环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昌、吴某鹏、黎某伦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据,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贩卖毒品氯胺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邝某贤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卢某环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悬挂车牌号码为粤EU0***的小汽车一辆,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邝某贤、卢某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某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2500元、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