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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奚晓枝与杨志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晓枝,杨志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042号原告奚晓枝。委托代理人徐华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志才。委托代理人刘虹,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晓枝诉被告杨志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晓枝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奚晓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晓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8.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304.00元由原告奚晓枝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