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新春与丰丽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春,丰丽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刘新春,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丰丽敏,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春诉被告丰丽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春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新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