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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新春与丰丽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春,丰丽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刘新春,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丰丽敏,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春诉被告丰丽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春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新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