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第22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梅亭诉被告禹州市兴安砖业有限公司、马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亭,禹州市兴安砖业有限公司,马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第2270-1号原告李梅亭,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20日,住禹州市文殊镇彭村2组。被告禹州市兴安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晓华,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6日,住禹州市方山镇逯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亭诉被告禹州市兴安砖业有限公司、马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禹州市兴安砖业有限公司、马晓华12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并提供马贯章的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禹州市兴安砖业有限公司、马晓华12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二、查封马贯章坐落在禹州市鸠山镇后地村房屋一处。财产保全费5000元,暂由原告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根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路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