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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与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张×,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回族。被告归××,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