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智取与郭征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取,郭征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智取,居民,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灰埠社区灰埠大市场板仓路417号。委托代理人王平辉,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茜,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郭征兵。委托代理人徐红娟,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智取诉被告郭征兵(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取撤回对被告郭征兵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郭征兵撤回对反诉被告周智取得反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智取负担;反诉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反诉原告郭征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