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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叶晓雨与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雨,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叶晓雨,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可心,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叶晓雨与被执行人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3)1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须向申请人支付7128.1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云浮硫铁矿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7178.12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