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邱桂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邱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40号申请人孙华,女,汉族,1955年2月16日生,南京XX电器厂退休员工。被执行人邱桂才,男,汉族,1950年12月25日生,个体户。申请人孙华与被执行人邱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建南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的内容,邱桂才应给付孙华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8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602元。因被执行人邱桂才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孙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邱桂才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邱桂才拆迁补偿款10万元,但此拆迁补偿款未到付款期,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孙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桂才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拆迁补偿款未到付款期,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待邱桂才的拆迁补偿款到付款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建南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仲伯君执行员 殷仁奎执行员 王扩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