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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龚学龙与陈光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学龙,陈光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龚学龙,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龚前程,系原告之子。被告陈光启,男,现年38岁,甘肃省皋兰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学龙诉被告陈光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学龙于2014年7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运输款6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秉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