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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戴培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培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当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培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培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培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元,利息1758.73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戴培岭与杨国霞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戴培岭与其配偶杨国霞有银行存款且已被我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戴培岭及配偶杨国霞银行存款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培岭及配偶杨国霞银行存款4833元至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唐春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