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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玄XX申请确认外国离婚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721号申请人:玄XX,女,1964年7月25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禹国强,男,1986年3月18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4年7月3日,申请人玄X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马山支院对当事人车XX与玄XX协议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第716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上述当事人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已达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马山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716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昌原地方法院马山支院2012第716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吴京春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