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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章宏、金德文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宏,金德文,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369号申请人:章宏,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金德文,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慧,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申请人章宏、金德文、张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宏、金德文、张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金德文一次性赔偿章宏:(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2)误工费1162元、交通费10元,合计1172元,已于2014年7月22日履行完毕;二、金德文一次性赔偿张慧:(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2)误工费、护88i理费、补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449.5元,已于2014年7月22日履行完毕;三、章宏、金德文、张慧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