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玉飞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飞,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张玉飞,男,生于1961年8月10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XXX,男,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徐洁,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国柱,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代表人:李红旗,男,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驰,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万军,男,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飞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飞撤回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充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朝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