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戴福安与被告施剑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安,施剑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5025号原告戴福安,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石狮市纺织品专业市场信昌隆经营部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纪东谊、陈清意,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剑声,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福安与被告施剑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福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03元,保全费1138元,均由原告戴福安承担。审 判 长 于炳焕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人民陪审员 纪蓉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