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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刑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龙飞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龙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刑执字第1658号罪犯王龙飞,男,汉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普中刑三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荣宾(当时自报姓名,后查实真实姓名为王龙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龙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刑五复54410957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重字第1216-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龙飞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4年7月1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龙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33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唐双焕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彦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