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莲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雷某,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雷某于2014年7月21日9时到庭,但原告本人拒收传票并且未按时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天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