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民委员会富窝一村民小组与黄树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民委员会富窝一村民小组,黄树清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民委员会富窝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郁南县。负责人黄金水,村小组组长。被告黄树清,男,成年,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民委员会富窝一村民小组诉被告黄树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民委员会富窝一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民委员会富窝一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麟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