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字第7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慧娟审判员 朱 冰审判员 王桂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