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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吴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613号罪犯吴刚,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二00七年二月五日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吴刚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个。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刚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超宁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