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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朝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邃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朝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邱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宁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朝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704796-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219号。法定代表人韩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邱邃,男,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朝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江宁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邱邃返还申请执行人南京朝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14796.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宁民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贲明发执 行 员  郭 强执 行 员  王波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戚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