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曹景运与李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运,李新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1229号原告:曹景运,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程言瑞,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为,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运与被告李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景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景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景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曹景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景运负担。审判长 于文和审判员 刘志勇人民���审员刘金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