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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苏建中与陈允佳、王静明等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建中,陈允佳,王静明,陈顺来,陈允灶,陈宜安,张秀莲,陈文静,陈阮才,陈甫忠,陈甫水,陈珊瑜,陈贻灶,林谋虎,林谋四,陈莉莉,陈允德,陈允武,陈允国,陈心心,陈念念,林昌秒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保字第590号申请人苏建中,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台湾,(B)。委托代理人黄丽明、郑芳璐,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允佳,男,1942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香港。被申请人王静明,女,汉族,1937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美国。被申请人陈顺来,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陈允灶,男,汉族,1942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陈宜安,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张秀莲,女,汉族,1960年6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文静,女,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阮才,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甫忠,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泉州市锂城区。被申请人陈甫水,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申请人陈珊瑜,女,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被申请人陈贻灶,男,汉族,1931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安市。被申请人林谋虎,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出生,住南安市。被申请人林谋四,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申请人陈莉莉,女,汉族,1946年12月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申请人陈允德,男,汉族,1932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菲律宾。被申请人陈允武,男,汉族,1938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菲律宾。被申请人陈允国,男,汉族,1949年9月28日出生,现住美国。被申请人陈心心,女,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现住菲律宾。被申请人陈念念,女,汉族,1954年2月14日出生,现住菲律宾。被申请人林昌秒,男,汉族,1937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南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建中与被申请人陈允佳等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讼争标的物即房产,申请人并已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讼争标的物即房产;二、冻结申请人苏建中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房产。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建中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及审判员 孙旭东审判员 张朝禧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