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阳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娄星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阳彬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阳某与吸毒人员周某某在位于娄底体育馆的铂宫KYV唱歌娱乐。期间,周某某问其是否可以购买到毒品,阳某想到自己既不要出钱,又可以从中赚取免费吸食毒品,便拨打了一个绰号叫“分伢子”的人联系购毒事宜。周某某为此给了阳某400元钱,让阳某先买4包黄芙蓉王,其余的钱用来购买冰毒、麻古。尔后,阳某来到娄底二大桥下面用200元购买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麻古以及每包25元的黄芙蓉王烟4包,然后回到歌厅。当日24时许,周某某又安排阳某购买了吸食毒品的工具。准备就绪后阳某随周某某来到周某某位于娄底新华书店院内的家中,与周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麻古。次日中午,阳某与周某某来到娄底富厚名邸小区一个无名招待所内将剩下的冰毒、麻古吸食完。当日16时许,被告人阳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阳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阳某具有坦白情节,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尿样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赚取毒品吸食而帮他人代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麻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阳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彭艳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小兰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