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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与姜友妹、陈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滨河东路38号。负责人蒋星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希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职员。被告姜友妹,女。被告陈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与被告姜友妹、陈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以被告姜友妹、陈运发已将拖欠40期贷款偿还,结欠部分转入正常贷款管理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9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邝小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