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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康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4178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