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4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康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4178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4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小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