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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均系二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第二天被告就离开家,再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只是偶尔电话联系。至2012年6月双方最后一次通电话后,原告就联系不上被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原告于农历2013年正月初八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以(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被告依然没有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已达两年以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双方登记结婚不久后,被告离开家到外地工作。2010年国庆节期间,被告回西安一次,之后原告及被告的父母就再没有见到过被告。2012年6月,原、被告失去联系后,原告为此到被告父母家多次寻找被告无果。审理中,经本院调查,被告父母表示自2010年国庆节过后就再不知道被告下落,亦没有相互联系过。另查明,原告自2010年10月至今一直独身居住。2013年7月8日,本院以(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与被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没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谈话笔录、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张家坡村民委员会证明、(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代金香与被告张广军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短暂,自2012年6月双方失去联系后,被告始终没有跟原告联系,原告亦不知道被告身处何处,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分居的状态已超过两年时间,夫妻感情无法复合,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耿 垒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茵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