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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鸠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刘某甲妻子任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8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 根 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