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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4)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超载驾驶贵A72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六枝特区新窑乡二塘方向沿003县道往郎岱方向行驶,当行至六枝特区把仕寨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向左90度侧翻,导致车辆上载满的原煤倾洒埋压站在路边的杨某某母子二人及王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贵B04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事故造成杨某某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窒息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杨某某的家属要求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事故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黔)公(六)鉴(尸体)字(2014)第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黔公交认字(2014)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