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徐海峰与谢赐美、徐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峰,谢赐美,徐嫒,李凯,周立明,重庆汉凯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3050号原告:徐海峰。被告:谢赐美。被告:徐嫒。被告:李凯。被告:周立明。被告:重庆汉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被告: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峰与被告谢赐美、徐嫒、李凯、周立明、重庆汉凯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海峰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仙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