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曹月香曾向阳王赛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曹月香,曾向阳,王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文泽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曹月香,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德茂园村。被执行人曾向阳,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德茂园村。被执行人王赛群,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大栗港镇德茂园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月香、曾向阳、王赛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6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2955.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8元,执行费404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三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月香、曾向阳、王赛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审 判 员 文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