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朱成燕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东刑初字第66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成燕,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曾于2004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4)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成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成燕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XXX**灰色捷达车内,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冰毒。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朱成燕在沈阳市大东区X街X巷X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2次容留王某吸食毒品冰毒。3、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成燕在沈阳市大东区X街X巷X号X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甲吸食毒品冰毒。4、2014年2月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朱成燕在沈阳市大东区X街X巷X号X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3次容留张某吸食毒品冰毒。5、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朱成燕在沈阳市大东区X街X巷X号X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杨某乙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成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详细信息表、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证人张某、王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朱成燕的供述;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朱成燕对容留地点的辨认笔录、张某、杨某乙、杨某甲、王某对朱成燕的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附卷当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燕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成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成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朱成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成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煜坤人民陪审员 常凤书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文祺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