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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XXX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411.9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035元、保全费11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字第262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在评估拍卖中,故本院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案中已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50号。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分配款为14494元,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14444元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收到款项后书面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25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